2025高邮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度高邮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园区)财政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24〕18号)的规定,现将开展我市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人员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https://ausm.mof.gov.cn)完成注册,并按照平台要求进行信息采集,未完成信息采集,无法进行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习形式
2025年度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学习培训,在线考试的形式。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2024-202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入围名单的通知》(苏财会〔2024〕19号)公布的中标单位,选择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学员登录扬州市财政局官网首页会计管理板块,点击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图片,选择网上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培训机构网址: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http://ce.esnai.net/c/accyangzhou/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yangzhou.dongao.cn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jxjyxuexi.chinaacc.com/jiangsu/yangzhou/
学员登录培训机构网站后,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直接向网培机构账户支付学习费用,支付成功后在线申请发票。
三、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和时间
2025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财会〔2022〕35号)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详见平台课程列表)。继续教育时间自2025年4月1日始至2026年3月 31日结束。学员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指定的网络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60分),每课时折算为3学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可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一次性办理在校学习期间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0、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或者会计专家委员会成员,折算9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13、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符合视同完成以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抵免部分学分的会计人员,请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办理学分折算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审核登记。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折算90学分的,由系统自行登记;不满90学分的,在网校完成剩余学分后,由网校将学分进行登记。
五、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乡镇(街道、园区)财政办公室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鼓励引导广大会计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并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六、其他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是参加会计资格考试、会计高级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原则上不受理其继续教育补学事宜。确因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情况,无法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当年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逾期不再受理。
咨询电话:0514-84616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