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日期:2024-04-02 15:20:00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202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时间

一般企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终止经营企业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延期纳税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温馨提醒

(一)错峰申报享畅通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您可以选择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的方式,即先提交申报表,后自行选择时间扣款,为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留足时间,实现早申报、早发现、早修正,方便税务机关更有针对性地为您提供纳税辅导,帮助您排查并降低涉税风险。

(二)财务报表要重视

财务报表填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置步骤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请您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类型,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等数据,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将对重大数据差错实行实时监控,并辅导纳税人及时更正数据。

(三)风险提示很有用

推荐您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税务机关会为您提供自动预填申报、税收政策风险提示、针对性纳税辅导等服务。

您在电子税务局填写汇缴申报表后,可选择享受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查看系统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填报的错误数据。该服务不限次数,可重复“体检”,直至涉税风险完全消除。汇算清缴期内,更正申报次数不限,您可以随时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整、更正和补充。


 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二)名单制管理政策提示

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资格、资质认定或名单管理类优惠政策享受的,请纳税人务必确认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同时对于应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者名单文件的一并确认,避免错误填报产生后续影响。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备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非营利组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重点)软件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等政策。

(三)重点政策操作提示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四)资产损失申报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申请退税提示

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准备相关资料按需配合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