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1.个人以技术入股暂不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2.个人以技术入股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3. 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缴纳个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目前,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对个人转让技术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2015〕41号和财税〔2016〕101号规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那么,个人以技术入股有谁纳税?是否需要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纳税地是哪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规定: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个人以技术入股,应由投资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纳税所在地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以技术入股何时缴纳个税呢?
1. 个人以技术入股不享受递延纳税的纳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个人如申请递延在五年内分期纳税的纳税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注意:五年内缴税计划,并非要求每年平均纳税,可以前几年少缴或不缴,后几年多缴或最后一年缴纳,都是可以的。
根据财税〔2015〕4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3.个人如申请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个税的纳税时间。
个人以技术投资入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时缴纳个税。
注意:
财税〔2016〕101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这与递延五年内分期纳税的规定是不同的,递延五年内分期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来自 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