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怎么交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所得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和个人合伙人的利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