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答
1. 我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答:不能。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2.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3. 我们兄弟姐妹一共三人且父母都已经达到60岁,请问子女在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 父母都已年满60岁,但是其中一个孩子还在上高中,是否可以由另一个已工作的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2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5. 我们家中兄弟二人但其中一人在国外定居,是否可以由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由另一个子女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