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

日期:2023-06-06 18:35:27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第3点为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根据上述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发生的租赁费支出,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扣除,该设备如果用于研发活动,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其折旧费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