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日期:2023-09-08 18:21:30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问: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

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