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一览
优惠企业类型 |
加计抵减税率 |
优惠期间 |
具体条件 |
政策依据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10%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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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
1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详细条件见《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
先进制造企业 |
5%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