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税务实务常见问答

日期:2023-12-10 16:08:26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政府补贴收入税务实务常见问答

问: 我所在的高新企业最近收到了一笔政府补助,这一笔款项需要计入收入吗?

答: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了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问:那我们是不是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不一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按照以上标准,我所在企业取得的补助符合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那么,在税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分期计入损益。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确认的“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同时,对上述资产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中相对应的政府补助金额作纳税调增。

企业取得与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并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确认的“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同时,对上述确认的成本费用或损失作纳税调高。

温馨提示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