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
2024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措施
按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国家授权事项明确如下:
一、我省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我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3%,未来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予以调整;
三、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5%,市分享行政区域内县的5%以及市区的95%,县分享区域内的90%;
六、改革前欠缴的水资源费,按照原政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及黑龙江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有效期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9年11月30日止。
附件: 附件_黑龙江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