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及缴纳时间汇总
各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时间及缴纳时间汇总
各地申报期限不同,整理了部分区域的残保金申报期限,可以作为参考:
地区 |
申报期限 |
参考政策 |
河北 |
一般是按年征收,每年缴纳一次,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7-9月份为集中申报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到12月底。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 |
新疆 |
按季申报,按季缴纳,在自然月的1月、4月、7月、10月份的征期内申报,其他月份不需要申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6]28号) |
宁波 |
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 |
福建 |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间均可申报残保金,每年的5月-6月是残保金的集中申报期,但用人单位在12月15日前未申报残保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催报催缴。用人单位在12月31日之后申报残保金的,要加收滞纳金。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 |
广东 |
每年8月1日-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
广西 |
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十条 |
天津 |
残保金申报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19年第9号)第二条 |
深圳 |
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第二条 |
四川 |
每年7至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6]1号)第十条 |
山东 |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一条 |
山西 |
山西省残保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
提示:由于各税局要求可能不一样,建议最终以税局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