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黔财资〔2022〕5号
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全省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及时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登记备案
1.取得营业执照,拟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但尚未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请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备案。
2.取得营业执照,存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不同评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情况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规定,及时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后进行备案。
(二)变更备案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各相关资产评估机构要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并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三)注销备案
已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请按要求在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备案。
(四)迁移备案
对于跨省迁移经营场所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及时书面告知省财政厅。对于迁入贵州省的资产评估机构,请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于完成工商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二、优化备案流程
(一)取消部分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二)压缩备案时限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收齐备案材料即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公告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变更备案、迁移备案公告由15个工作日压减为7个工作日,注销备案公告由10个工作日压减为5个工作日。
(三)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按照统一部署完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打通数据传输通道。管理系统完善前,除上述取消的部分备案资料外,其余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黔财资〔2017〕17号)要求提供相关纸质备案资料。
三、备案时间要求
(一)本通知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完成备案、备案后发生变更或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二)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变更或注销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管理办法》及我省相关规定办理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再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请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涉及资产评估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资产评估机构注销。
(二)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有关政策和资料,请在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guizhou.gov.cn(首页—通知公告—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事项的补充通知)查询,备案资料可通过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
(三)资产评估机构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四)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咨询或反映,联系电话:资产管理处,0851—86824761。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