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日期:2023-11-15 18:55:57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
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
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 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
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
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
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包括本级政府综合
财务报告和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别反映本级政府整体和
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
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
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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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将政府
财政、各部门和其他被合并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并结
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行政区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
情况是指将本级政府和所辖各级政府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以合
并结果反映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五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
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
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
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
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第六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主要
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合并范围、
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明细信息
及说明等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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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分析、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八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财政经济分
析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第九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
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
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
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
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第十条 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主要
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
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会计报表重
要项目明细信息及说明等事项。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
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政府财务状况分析主要包括:资产方面,重点分析政府资产
的构成及分布,对于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性住房等重要项目,分析各资产比重变化趋势以及对于政府偿债
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影响。负债方面,重点分析政府债务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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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债务结构以及发展趋势。通过政府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分
析政府当期债务风险情况。
政府运行情况分析主要包括:收入方面,重点分析政府收入
规模、结构及来源分布、重点收入项目的比重及变化趋势,特别
是宏观经济运行、税收政策等对政府收入变动的影响。费用方面,
重点按照经济分类分析政府费用规模及构成、重点费用项目的比
重及变化趋势,特别是政府投融资情况对政府费用变动的影响。
通过收入费用率等指标,分析政府运行效率。
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主要包括:基于当前政府财政财务
状况和运行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形势、重点产业发展趋势、财
政体制、财税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相关负债占 GDP 比重等,预
测财政收支缺口,全面分析政府未来中长期收入支出等变化趋
势。
第十二条 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反映政府财政财务
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三章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等规定。
对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尚未作出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编
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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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按公历年度编制,即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五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报告币种。
第十六条 政府财务报告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
据为基础编制。
第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格式应当符合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财务
管理关系逐级编制。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管
理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规范性负责。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
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负债,完善基
础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政府
各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开展部门与财政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
门内部单位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作。各单位应当认真开
展本单位与财政之间、与其他单位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的对账工
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
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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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生成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
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
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财务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
的信息,结合政府部门职能,重点分析资产状况、债务风险、收
入费用、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等方面。
第二节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会计报表、部门财
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
表。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
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相关资产负债等,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六条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本级财
政总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等报表之
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
上分项合并生成综合财务报表项目。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
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政府综合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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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
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基于财务报表所反映
的信息,结合经济形势状况和趋势、财政管理政策措施,对政府
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进行综合性分
析。
第四章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
第二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重点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具体包括:
(一)真实性: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
漏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
(二)准确性:财务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抵
销调整事项是否合理、准确,纸质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三)完整性:是否涵盖所有报告主体和事项,报告内容是
否完整;
(四)规范性: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分析说明的格式等是
否符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规定。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
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政府财政部门
应当对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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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包括自行审核、集中会审、
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单位在报送财务报告前自行按规定的审
核内容逐项审核本单位财务报告;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
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的财务
报告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
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
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
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三十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应当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等规定,采取人工审核和系统审核相
结合方式进行。人工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完整性、规范性等方面;
系统审核侧重于财务报告数据准确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
第五章 政府财务报告报送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按规定内
容和时限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规定内容和时限将部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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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告报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照审计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
关审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内容
和时限,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送上级政府财政部门,并按照审
计相关规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经审计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适
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包括以各种介质存放
的政府财务报告及相关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
定,对部门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对电
子数据进行备份保存。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对电子数据
进行备份保存。
第三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
依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财政部是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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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报表体系,明确报表格
式要求和填报口径,完善系统建设规范,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
务报告编制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汇
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五)建立和管理全国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六)审核中央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
(七)合并编制中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审核省本级和全省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
全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政府
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使用的
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合并
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建立和管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数据库;
(五)审核本级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
(六)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七)审核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汇总编制本行政区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
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其职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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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及系统使用的布置
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
合并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财务报告数据的分析利用;
(四)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数据库;
(五)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
报告。
(六)提供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所需数据和资料。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编制部门或单位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
有关政策要求编报,导致政府财务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
充分、数据信息质量较差的,责令重新编报,并适时予以通报批
评。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
假财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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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印发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财库〔2019〕
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