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日期:2024-06-25 16:50:16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哪些情况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既做批发又有开发一些产品,能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除了上述条件,还有一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注意: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文号中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能否享受政策,可以根据上述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做判断哦!另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另外,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有几个比较容易忽略的问题↓↓↓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2.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

3.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可能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