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销售收入会计核算
1.采用现金、支票、汇兑、信用证等方式销售商品,由于不存在购买方承付的问题,商品一经发出即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因而在商品办完发出手续时即应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2.托收承付销售商品,是指小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买方收取款项,购买方根据合同验货后,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小企业已经取得收款的权利。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办妥托收手续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3.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发出商品即意味着小企业作为销售方已经收到了购买方支付的最后一笔款项,应将收到的货款全部确认为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如确认为预收账款。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考虑到在整个回收期内企业确认的收入总额是一致的,同时考虑到与增值税政策的衔接,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本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采用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规定,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其理由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收入确认所强调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出销售发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5.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所售商品的安装和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一般不应确认收入,只有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才能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购买方,购买方已预付部分贷款。但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方须负责安装且在销售方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购买方才支付余款。在此例中,销售方发出电梯时不能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完成安装和检验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和金额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并不知道受托方能否将商品销售出去,能够销售多少。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能够确定受托方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因此,可以确认收入。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取得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受托方应在所受托商品销售后,将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计算确定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收入。
7.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或其他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将销售和回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作为存货采购处理。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发出新商品和取得旧商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8.产品分成,是指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一种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够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但是,如果所分得的产品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价格显失公允,应当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讲行评估确定。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分得产品是确认收入的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