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

日期:2022-08-09 18:17:25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规定,对于售后租回交易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分录参考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对于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兼卖方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兼买方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买方兼出租人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