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日期:2021-11-09 18:14:36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安全生产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举例

D企业属于矿山行业,2021年度预提了安全生产费100万元,当年并未实际支付,记入生产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100万元。2022年企业实际支出安全生产费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有个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中做相应的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