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 / 开 / 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
问:我是一位市民,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 / 开 / 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 / 开 / 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我是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因此,您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 / 开 / 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