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 / 具 / 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 / 具 / 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 / 具 / 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 / 具 / 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 / 具 / 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 / 具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