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不得扣除的情况

日期:2023-02-21 12:17:48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个体工商户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不得扣除的情况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6、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