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不得扣除的情形

日期:2023-02-21 12:18:16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不得扣除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投资者、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