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用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涉及增值税
问:客户用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参照福建税务12366热点问题答复,客户用奖励积分兑换的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
《2019年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福建省税务局)
17.消费者使用购物返还的积分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因此,消费者使用积分兑换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但因销售方已在销售原商品时开具包含其销售额的发票,不可以另外开具发票。
参照上述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客户用奖励积分兑换的商品属于有偿赠送行为。因此,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不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于客户用奖励积分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