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用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日期:2023-10-19 17:52:02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客户用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客户用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客户用奖励积分向销售方兑换商品,销售方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新疆税务局对此有关相关答复如下:
新疆税务局热点问题:消费计积分,积分兑换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问:如联通每消费1元可以积一分,积分到一定的数量就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商品也可以直接兑换联通话费,请问兑换的商品或话费需要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有些餐厅也可以消费积分,积分到一定数量就可以换一个菜,请问兑换的那个菜需要做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35条对此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同样规定了价格分摊和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或选择权失效时确认收入的处理原则。  
根据上述税收相关规定,结合会计方面的处理要求,对于中国联通每消费一元有积分,积分可以兑换商品或话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建议将此项业务总的销售金额按提供通讯服务和奖励积分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由于中国联通在收取通讯服务收入时,积分兑换商品(服务)部分的业务尚未实际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应在当时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客户兑换积分或失效等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参照上述新疆税务局答复,奖励积分兑换的商品不视同销售,总的销售收入按提供服务(或销售货物)和奖励积分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建议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