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政府会计准则常见问答

日期:2023-11-29 16:32:27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指南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行政事业单位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5-17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请问“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中的“规定标准”是多少?如果某项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是否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

  答:《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规定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确定的标准。2021年财政部最新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中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2012年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规定的单位价值标准为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为1500元)。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规定,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上述文件对于“大批”未明确具体数量,单位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单位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大批”的数量。

以上答复如不满意可将详细情况发至邮箱(cztkjc2019@126.com),我们将尽快解答。

6.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6-1问:在政府会计核算中,政府网站域名是否应当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以下简称4号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政府网站域名是政府网站的基本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标识,按照国家有关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规定,政府网站主管单位统一审核把关政府网站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因此,政府网站域名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在政府会计核算中不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6-2问:某事业单位委托一家公司设计开发一款应用程序并由该公司负责后期维护,合同约定开发期限为1年,后期维护期限为5年。该事业单位支付了相关款项,公司开具了发票,发票内容为“技术服务费”。请问开发该应用程序支付的款项是直接计入费用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如果合同能够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且后期维护可以作为公司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该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开发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合同确定的后期维护价格,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按照合同总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同无法明确区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或虽然区分了开发价格和后期维护价格,但后期维护与该应用程序高度相关、无法作为一项单独服务对外出售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价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