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增值税常见问答

日期:2022-08-31 16:45:23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月饼增值税常见问答

一、公司给员工发月饼,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如果是外购的月饼,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如果是自产、委托加工的月饼,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给客户送月饼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吗?

答:单位和个人将外购、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应当视同销售。

三、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四、丈夫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银行贷款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且婚后仍由丈夫还贷,能否由妻子填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个人使用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购房,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六、通过继承方式取得房屋,现要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应如何确定购房时间是否满五年而享受“满五唯一”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继承取得房产对外销售时,以继承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是否满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