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污减排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1.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2.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如大气污染防治、公共污水处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治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7.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8.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