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日期:2024-01-08 13:02:09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常见问答

01
 哪些人应当办理?

 

1. 个体工商户业主;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

3.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4. 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

5. 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以上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02
 什么时候办理?

 

在取得经营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

 * 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03
 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1.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3.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04
 税款如何计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05
办理渠道

 

1. 线上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下载方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下载服务—软件工具

2. 线下渠道:办税服务厅

如果您无法登录系统远程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纸质申报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