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零税率应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 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 航天运输服务。
(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 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 设计服务。
4.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 软件服务。
6.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 信息系统服务。
8.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 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 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 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