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免费维修交不交增值税

日期:2021-10-19 17:09:14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三包期内免费维修交不交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析,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下面梳理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及答复供大家参考。

一、陕西税务

2020年6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于“我公司销售业务需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将提供免费“三包”服务,且我公司根据在销售时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三包”费用的计提。目前在实际发生”三包”服务时,需要提供相关公司产品作为备件以更换旧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部件,请问”三包”发生时发出的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复如下: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原北京国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6月)》

6.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上海松江区税务局

2016年1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做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答复如下:

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四、原浙江国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热点问题汇编》

6、我公司为促进销售,提供“三包”服务,请问公司在“三包”期内提供的包修业务增值税方面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因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若公司另行收取修理修配费用,则为提供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五、原厦门国税

2010年11月17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六、原宁波国税

2010年10月29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的《2010年10月纳税咨询热点问题》

二、关于三包期内免费提供维修零件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在保修期内维修设备的各项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原大连国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6号)

六、对企业为对用提供“三包”服务,如在“三包”期内免费为用户更换备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三包”期外收取零件款及维修费的按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八、原青岛国税

《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63号)

三、征免规定

(二)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43号)

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

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

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