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日期:2022-11-02 11:11:07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技术开发的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中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技术开发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第2点“备案程序”明确,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技术开发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