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提供技术开发能否享受项目所得500万以下免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是技术转让所得享受50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和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因此,提供技术开发不能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提供技术开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技术开发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